6.1 一般规定


6.1.1 维护保养工作的周期、数量应按《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周期、数量表》(附录 A)中的规定执行。
6.1.2 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,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告知委托单位并由其整改落实,下次维护保养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再次进行检查。
6.1.3 在维护保养过程中,需要设备断电影响单位正常工作的,或需要进入特殊场所进行作业的,应经委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归口职能管理部门批准。
6.1.4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期间,应加强现场监督,委托单位应采取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。需要进入危险区域的,应设置警戒围挡、警示标志,采取专人值守等警戒措施;对声光、广播、非消防电源切断等容易引起人员恐慌的设备功能测试前,应由委托单位发出预告;在对气体灭火系统、泡沫灭火系统、雨淋系统等特殊系统进行测试时,需采取防止误动作的可靠措施。
6.1.5 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,需要维修、更换、标定、检验等工作的由委托单位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双方合同约定;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的具体要求应按照GB 29837的规定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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